案情简介:兰某(已于1991年病故)与梁某(于2013年病故)系夫妻,婚后生育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兰某丁。梁某生前购置住房一套。2012年11月26日,梁某请他人代笔立遗嘱确定上述房产的全部产权由兰某甲继承。另,梁某自2000年中风偏瘫、卧床不起、无人照顾,一直由兰某甲照顾13年,期间兰某甲一直与母亲居住在上述房产内。现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兰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全部房产。
争议问题:本案中主要涉及三个问题,梁某的遗嘱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该怎样分配遗产?
办案结果: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涉案遗产由梁某子女共同继承,因为兰某甲付出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多分遗产给兰某甲。
王婧律师分析案例:
本案中梁某的遗嘱为什么无效?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先行法律规定下,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继承法》规定我国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特殊情形下的口头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梁某所立遗嘱属于代收遗嘱,但是梁某只找了一人代笔,没有其他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需要要有两个见证人的规定。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