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婧律师亲办案例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怎样计算
来源:王婧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30
浏览量:475

案情简介:2013年王某(女)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王某生育一女,因感情不和,王某某与李某某分手,但就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提起诉讼。

争议问题:本案中主要涉及三个问题,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怎样判决?抚养费怎样计算?

办案结果: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孩子抚养权归王某所有,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王婧律师分析案例:

本案虽然是调解结案,但是完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处理该类案件的处理规则。

第一,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二,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怎样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第三,抚养费怎样计算?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总结:对于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支付标准,目前法律及法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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